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新国家标准颁布实施,肥料里的植物生长调节剂将无处遁形

2019-07-1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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摘要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,其中GB/T 37500-2019《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》标准的发布,将给与市场上查验肥料产品里是否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以方法指导,这

近日,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、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多项植保农资类国家标准,其中GB/T 37500-2019《肥料中植物生长调节剂的测定 高效液相色谱法》标准的发布,将给与市场上查验肥料产品里是否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以方法指导,这就让肥料里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无处遁形。

从1997年开始,按照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植物生长调节剂作为农药进行管理。只有取得农药登记并办理了生产许可后,方可进行生产、经营和使用。

使用时要按照登记批准标签上标明的使用剂量、时期和方法。使用植物生长调节剂对人体健康一般不会产生危害。如果使用上出现不规范,可能会使作物过快增长,或者使生长受到抑制,对农产品的品质会有一定影响。

目前,我国已取得登记的植物生长调节剂有近40种,主要在部分瓜果、蔬菜及棉花、小麦等作物上使用。国际上登记使用的有100多种,其中欧盟允许使用的有40多种(包括乙烯利、氯吡脲等)。

近年来,农业农村部动员部署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,对农药、肥料、种子等进行重点抽查。行动还重点查处有效成分不足、未经登记、一证多用、假冒伪造登记证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、叶面肥等肥料中非法添加农药,尤其是植物生长调节剂等违法行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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法律法规明文规定

按照新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,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认定为假农药:

1.以非农药冒充农药;

2.以此种农药冒充他种农药;

3.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、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。

禁用的农药,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、进口的农药,以及未附具标签的农药,按照假农药处理。

只要肥料里面添加了农药,该产品就属于农药,应该按照农药进行登记、生产、经营、使用和监管。

未办理农药登记证的,即属于未依法取得农药登记证而生产的农药,或者农药所含有效成分种类与农药的标签、说明书标注的有效成分不符,确定为假农药。

2.违规处罚严厉

《农药管理条例》规定:

“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或者生产假农药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生产的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、设备、原材料等,违法生产的产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,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生产许可证和相应的农药登记证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

“经营假农药的,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,没收违法所得、违法经营的农药和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、设备等,违法经营的农药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,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,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,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”(来源:中国农药工业协会)(文章转发至农资与市场杂志)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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